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工作,充分发挥专委会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太阳成tyc7111cc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(修订)》(重工商大委发〔2026〕53号)等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专委会是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闭会期间履行专项职能的常设机构,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(以下简称执委会)领导下开展工作,对教代会负责,接受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。
第三条 专委会工作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,坚持实事求是、依法依规、公平公正、注重效率的原则,聚焦学校高质量发展大局,服务教职工的根本利益。
第二章 组织原则
第四条 根据教代会职权和学校工作需要,教代会设立5个专门委员会,包括发展咨询委员会、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、提案工作委员会、薪酬与劳动保障委员会、秘书处。
第五条 各专委会设主任、副主任各1名、委员若干名。委员应当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,兼顾学科类型、岗位结构、职称层次,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。
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过硬,职业道德良好,自觉遵纪守法;
(二)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知识,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、调查研究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;
(三)热心参与专委会工作,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在教职工中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;
(四)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,认真履职尽责,积极参与各项工作。
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,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任职;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民主推选产生,报执委会备案。
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,每届5年,可连选连任。任期内委员因工作调动、离职、退休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,按程序予以补选;补选委员任期至本届教代会届满为止,补选结果报执委会备案。
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终止其委员资格:
(一)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或离职、退休以及长期病事假超过1年无法履职的;
(二)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累计3次以上的;
(三)拒不履行委员职责,经劝告仍不改正的;
(四)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、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的;
(五)本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,经所在专委会审议同意后报执委会批准的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十条 发展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围绕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改革、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、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,组织开展调研咨询,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;
(二)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前期论证,针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点、难点问题提供咨询对策,助力学校科学决策;
(三)跟踪学校重大决策落实情况,反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优化改进建议;
(四)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学习交流,借鉴先进经验,提升咨询工作实效;
(五)完成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推进学校民主管理,督促落实教职工民主权利,推动民主管理融入学校治理体系;
(二)负责校务公开日常监督,督促相关部门规范、及时公开校务信息;
(三)围绕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及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,组织开展巡视、调研,向学校反映意见建议;
(四)受理教职工有关民主权利的意见诉求,协调处理并及时反馈;
(五)完成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负责教代会提案规范化管理,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,明确提案办理要求;
(二)组织教代会提案征集,开展提案撰写指导培训,引导代表提出高质量提案;
(三)负责提案的分类、审核、立案及办理工作,及时向提案人反馈相关情况;
(四)跟踪督办提案办理进度,指导承办部门规范答复,组织满意度评价;对评价结果不满意的,督促承办部门进行二次办理;
(五)撰写提案工作报告,向教代会汇报提案工作情况,总结提案工作经验;
(六)建立健全提案工作长效机制,推动提案成果转化,提升提案工作实效;
(七)完成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十三条 薪酬与劳动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责:
(一)围绕教职工薪酬待遇、绩效分配、劳动用工、劳动保障等事项开展调研,参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论证;
(二)监督学校薪酬分配、劳动保障等制度政策的贯彻执行,规范学校薪酬分配与劳动用工管理工作;
(三)建立教职工薪酬、劳动权益诉求反馈机制,协调解决教职工在薪酬待遇、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合理诉求;
(四)协助开展教职工劳动纠纷排查与调解工作,做好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,维护校园和谐稳定;
(五)完成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十四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:
(一)负责教代会制度建设,完善教代会及专委会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;
(二)制定教代会年度工作计划,做好年度工作总结,起草工作报告,归档管理工作材料;
(三)承担教代会会议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,做好筹备、会务及相关协调事宜;
(四)开展教代会及各专委会业务培训,提升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;
(五)协调执委会与各专委会工作,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和要求,通报工作动态;
(六)完成教代会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制度
第十五条 会议制度
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,各专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,遇重大事项或紧急工作,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。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,须提前向专委会主任请假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或表决。
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,形成会议纪要,载明会议决议、工作任务、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。会议纪要经专委会主任审核后,报校工会备案。
第十六条 议事制度
专委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、民主决策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,主持人负责汇总意见、主持表决,确保议事科学、规范、高效。
会议决议实行民主表决制。表决可采用举手、无记名投票等方式,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,即为通过。决议一经形成,应当严格执行,不得擅自更改。
第十七条 调研制度
各专委会应结合工作职责开展专题调研,广泛收集教职工意见建议,形成专题调研报告,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。
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
各专委会每学年向教代会或执委会报告工作,接受教职工代表监督审议;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工作,应及时向执委会请示报告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后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太阳成tyc7111cc教代会工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》(重工商大工〔2014〕19号)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《太阳成tyc7111cc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(修订)》执行。